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
中華民國97年01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97年03月11日獎懲會議修訂通過
一、目的:為發揮教育愛心,鼓勵學生改過自新、奮發向上、敦勵品德,
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依據:
1. 教育局74年12月18日北市教二字第69529號「改過銷過實施要點」訂定之。
2. 臺北市政府96年12月25日府法三字第09632795200號令「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 獎懲準則」修訂之。
三、對象:凡受懲罰紀錄在警告以上之本校學生有改過決心者均可申請。
四、申請時間:學生犯錯懲處後,若有改過決心者,即可提出申請。(97.01.28修訂通過)
五、考察時間:警告須經申請日起一個月以上。
小過須經三個月以上。
大過須經一個學期以上之考察。
但9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得斟酌實際情況處理之。
六、申請流程:
申
請
學
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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︵
領訓
取
導
書
表處
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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︵
查訓
詢
導
紀
錄處
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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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 長 簽 章
(日常生活輔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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︵
審 審查委員:
校 長
查 教務主任
訓導主任
輔導主任
會 生教組長
輔導組長
導 師
議 附署老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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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佈
註 銷 懲 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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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 師 簽 章
(在校言行輔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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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署老師簽章:
針對記過原因,
以輔導(學生自
己懇請班上任課
老師輔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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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 理
綜合表現成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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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填寫改過銷過申請表(如附表),並經導師及有關當事教師、班級任課教師附署。
警告案件一人附署。,
小過案件二人附署。
大過案件三人附署。(若有當事教師,為當然附署老師)(97.01.28修訂通過)
八、未有悔改之處理:凡經辦理改過銷過之學生,在考察期間未有悔意,重犯相同過失
或違反校規者,應予加重處罰,並註銷其申請資格。
九、考察期滿,附署老師應於「改過銷過申請表」欄內述明晤談紀錄及附署意見。(97.03.11獎懲委員會修訂通過)
十、為鼓勵學生積極改過銷過,凡於考察期間能每日填寫日常考核表(如附表)者,
得縮短考察期間二分之一(警告二週、小過一個月、大過二個半月)。(97.03.11
獎懲委員會修訂通過)
十一、若有特殊優良表現者可由導師及輔導老師共同提出申請,縮短改過銷過考察時間。
十二、審查會議於學生考察期滿時,併入導師會報舉行。(97.03.11獎懲委員會修訂通過)
十三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校長核可後實施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
台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申請表 年
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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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
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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座
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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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
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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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 規
事 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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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 罰
類 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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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 罰
學 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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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
體
優
良
表
現
事
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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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署老師(任課老師)晤談紀錄暨附署意見( 年 月 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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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署老師(任課老師)晤談紀錄暨附署意見( 年 月 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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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署老師(任課老師)晤談紀錄暨附署意見( 年 月 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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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師晤談紀錄暨附署意見 ( 年 月 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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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長
核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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訓導
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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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教
組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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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核
結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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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意銷 過 ( )
不同意銷過(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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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師您好:
謝謝您擔任
年 班
學生: 在「改過銷過」期間的輔導老師。
在這段期間,請您多予關懷與教導,並注意其言行是否符核銷過之條件(詳見如下),
並請隨時紀錄,以提供「銷過會議」之參考。
敬 祝 教 安!
訓導處敬上 年 月 日
改過銷過要件:
一、 消極條件:誠心悔過不再觸犯任何校規(包括服裝儀容、出缺席狀況、
抽煙等問題)。
二、
積極條件:
(一)
學業方面:
成績顯著進步
上課專心聽講
作業書寫工整、並能按時繳交。
(二) 行為方面:
熱心公益,學期中能為班上或學校至少服務一次。
與同學相處和睦。
擔任幹部,認真負責。
校外行為優異,為校爭光。
(三) 其他
每天放學後準時回家。
家長能充分與學校配合共同輔導該生之生活常規。
輔 導 銷 過 申 請 同 意 書 (請交回訓導處)
年
班 座號: 學生:
因一時失忽經訓導處依校規處分,
懲罰學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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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事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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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罰類別: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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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自覺行為失檢,深感後悔,誠懇請求 老師給予輔導
老師給予輔導
老師給予輔導
希望老師能給予學生改過機會,學生一定聽從老師的教誨,
不使老師失望,也願因此維持良好的「綜合表現」紀錄。
此 請
附署老師: (同意輔導後請簽名)
(同意輔導後請簽名)
(同意輔導後請簽名)
班導師(請簽名):
申請學生:
家長簽章:
中 華 民 國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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