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懲辦法


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

一、 臺北市誠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,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(91.01.04北市教中字第09640107800號)訂定之,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引導學生身心健全發展,提升教育品質及促進校園友善文化。

二、本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。

三、根據本要點獎懲學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、學校獎懲學生應審酌下列情形,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,必要時得酌予變更獎懲種類(等第與獎懲次數),以確保輔導及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

(1)行為時之年齡。

(2)行為之動機與目的。

(3)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外在環境影響。

(4)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及損害

(5)學生之人格特質、身心健康狀況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。

(6)學生之品行、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。

(7)行為之次數(初犯或累犯)。

(8)行為之手段。

(9)行為所生之正面或負面影響。

(10)   年級之高低。

(11)   行為後之態度表現。

(12)  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。

(二)、獎懲作用旨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,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,獎懲之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:

(1)符合教育目的。

(2)尊重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。

(3)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。

(4)啟發學生自我察覺、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。

(5)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,應多予讚賞、鼓勵及表揚。

(6)應教導學生,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,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。

(7)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。

(8)對學生受教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,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權。

(9)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(如罰錢等)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。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,不在此限。

(10)   獎勵多於懲罰。

(11)   輔導先於懲罰。

(12)   公開獎勵、審慎懲罰。

(13)   平等原則: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,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為差別待遇。

(14)   比例原則: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,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,並依下列原則為之:

l 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。

l 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,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。

l 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

四、學生之獎勵與懲罰,分下列各項:

(一)獎勵:

(1)師長口頭嘉勉或公開場合表揚(2)嘉獎(3)小功(4)大功(5)特別獎勵:

1獎品或獎金。2獎狀。3榮譽獎章。4其他適當之獎勵。

(二)懲罰:

(1)訓誡(2)警告(3)小過(4)大過(5)特別處置

五、凡學生表現之優點,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,應予當面口頭嘉勉,並予當面口頭嘉獎,並由有關教師列入記錄。

六、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應予嘉獎:

(一)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。

(二)個人或團體競賽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。(以下為本校訂定之敘獎標準。)

校內班際比賽:

1)個人:第二、三名各嘉獎兩次,四、五、六名各嘉獎乙次。

2)團體:第一名嘉獎兩次;第二、三名各嘉獎乙次。

班際比賽以有下場比賽之選手為敘獎對象。

整潔、秩序比賽連續三週第一名或累計五週前三名全班敘獎。(表現差者除外,由導師審核。)

3)若參賽獲獎獎項不易歸類名次順序者,由校內主辦單位審酌比賽情形,予以適當敘獎。

(三)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。

(四)拾物不昧,其價值輕微者。

(五)對同學合作互助者。

(六)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。

(七)自動為公服務者。

(八)勸導同學向上者。

(九)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。

(十)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。

(十一)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。

(十二)生活言行較前進步,有事實表現者。

(十三)在車船上讓座於尊長、老弱、婦孺者。

(十四)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。

七、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應予記小功:

(一)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,因而增進校譽者。(依本校訂定之敘獎標準。)

1)校內班際比賽:

   個人:第一名小功乙次

2)校外比賽(公辦)

臺北市、全國:

j個人:第三、四名小功兩次;第五、六名小功乙次。

k團體:比照個人部分敘獎;由指導老師或教練提報敘獎名單。

l公辦以外的比賽,另外提出討論後敘獎。

3)若參賽獲獎獎項不易歸類名次順序者,由校內主辦單位審酌比賽情形,予以適當敘獎。

(二)行為誠正,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。

(三)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。

(四)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。

(五)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。

(六)熱心愛國愛校確有具體表現者。

(七)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。

(八)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。

(九)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。

(十)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。

(十一)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。

(十二)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。

(十三)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。

(十四)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。

八、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應予記大功:

(一)提供優良建議,並能率先力行,增進校譽者。

(二)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,因而增進校譽者。

(三)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者。(依本校訂定之敘獎標準。)

1)校外比賽(公辦):

2)臺北市、全國:

j個人:第一名大功兩次;第二名大功乙次。

k團體:比照個人部分敘獎;由指導老師或教練提報敘獎名單。

l公辦以外的比賽,另外提出討論後敘獎。

3)若參賽獲獎獎項不易歸類名次順序者,由校內主辦單位審酌比賽情形,予以適當敘獎。

(四)參加各種服務,成績特優者。

(五)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。

(六)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。

(七)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。

九、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應予特別獎勵:

(一)於同一學年度內,記滿三大功後,復因功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。

(二)長期表現孝敬父母、尊敬師長,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,有特殊事實者。

(三)經常幫助別人,而為善不欲人知,經被發現查明情節確實,值得表揚者。

(四)有特殊義勇行為,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。

(五)有特殊優良行為,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。

(六)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,有優異表現者。

(七)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,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。

(八)綜合表現、一般學科、藝能學科成績特優者。

(九)其他特殊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。

十、凡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者,學校應予糾正,並得採取下列適當輔導措施:

(一)  勸導改過、口頭訓誡。

(二)  調整座位。

(三) 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。

(四) 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。

(五)  通知父母或監護權人,協請處理及配合輔導。

(六) 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。

(七) 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(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,罰其打掃環境)。

(八)  監護權人同意後,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。

(九)  要求靜坐反省。

(十)  要求站立反省。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,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。

(十一)      在教學場所一隅,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,並以兩堂課為限。

(十二)      經其他教師同意,於行為當日,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。

(十三)      適當調整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。

(十四)      適當增加親、師、生共識下之教育活動。

(十五)      輔導修復或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。

(十六)      其他適當輔導措施。

十一、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應予警告:

(一)禮貌不週,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。

(二)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。

(三)上課不專心聽講,或未攜帶學用品,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。

(四)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者。

(五)不按時繳交家庭聯絡簿或作業,經催繳無效者。

(六)升降旗及各項集合,態度不莊重者。

(七)言行態度輕浮隨便經糾正不聽者。

(八)擔任公勤不盡職者。

(九)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者。

(十)拾物不送招領,欲據為己有,而其價值輕微者。

(十一)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。

(十二)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,屢勸無效者。

(十三)不遵守教室紀律,干擾教學者。

(十四)因過失破壞公物,而不自動報告者。

(十五)未經同意擅自訂購校外飲食,經勸導不聽者。

(十六)其他不良行為,應予記警告者。

十二、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應予記小過:

(一)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。

(二)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。

(三)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。

(四)試場犯規情節輕微或小考舞弊者。

(五)攜帶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帶、卡帶者。

(六)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,妨害團體整潔、觀瞻或公共衛生者。

(七)冒用或偽造文書、印章或塗改文件者。

(八)不假離校外出者。

(九)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者。

(十)拾物不送招領,據為己有,價值貴重者。

(十一)言行不檢,經警告而不改者。

(十二)偷竊行為情節輕微者。

(十三)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。

(十四)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,影響工作推展者。

(十五)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。

(十六)違反前列第十一項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,其情節較為嚴重,應予記小過者。

十三、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應予記大過:

(一)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。

(二)集體鬥毆或毆打他人者。

(三)口出穢言、辱罵師長、不服管教或毆打師長者。

(四)考試舞弊者。

(五)偷竊行為情節重者。

(六)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。

(七)飲酒、賭博、抽菸、電子菸、嚼食檳榔、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。

(八)行為不檢、有玷校譽,情節重大者。

(九)攜帶違禁物品,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。

(十 )故意損害公物情節重大者。

(十一)出入不正當場所者。(法令規定未滿十八歲禁止進入之場所。)

(十二)無照駕駛機車或開車者。

(十三)違反前列第十二項各款,或其他不良行為與現行法律相抵觸者,其情節較為嚴重者。得以大過懲處或請家長帶回管教(每次五日為限)。

十四、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,應予特別處置:

(一)在校期間一次記二大過或獎懲相抵滿三大過者。

(二)有違反本要點十三、第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八)、(十)等款規定情事之一而情節嚴重者。

(三)其他懲罰措施無效時。

(四)前項特別處置應經「學生獎懲委員會」議決通過,校長核定後,依下列方式執行處理之:

(1)    在校獎懲累積超過三大過由家長同意帶回管教,不需經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,但需知會教務處、輔導室、任課老師及導師。

(2)    留校察看或交由家長帶回管教(時間以每次5日為限),管教期間,相關輔導人員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或電話追蹤,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。

(3)    協調由社工人員或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人員作家庭訪問,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。

(4)    留校察看期間再犯記過乙次以上之處分未改善時,則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。

(5)    在校期間,不服管教、毆打師長者,得強制並協助其改變學習環境。

(6)    尋求其他教育資源單位協助。

(7)    經校外輔導單位輔導無效,學校可經由獎懲委員會議決後,請家長連續帶回管教至學生能配合學校規範後始得復學,如逾區就讀而無居住事實者,得要求其轉回原學區就讀。

(8)   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適當處置。

十五、學校懲罰學生均應列舉事實述明理由,通知家長或監護人,必要時並得要求其配合輔導。

十六、所有獎懲,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,俾利辦理獎懲事宜。嘉獎、警告由學務處核定公布,並會知導師通知家長。小功、小過、大功、大過則由學務處會知輔導室及導師簽註意見後,由校長核定公布。特別獎勵及懲處應經「學生獎懲

委員會」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。

十七、學生在校肄業期間,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,並依「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核

辦法」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折合相抵之(至94學年度入學生為止)。

十八、學生獎懲,除學期結束時,應列入成績報告單通知家長,其餘記功以上之獎勵

及記警告以上之處分,亦應隨時列舉事實,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,通知家長。如

涉有重大刑案之情事發生時並應即時陳報教育局。

十九、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,「改過銷過」及「懲罰存記」實施要點另訂之。

二十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

 

一、目的:為發揮教育愛心,鼓勵學生改過自新、奮發向上、敦勵品德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依據:教育局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北市教二字第六九五二九號「改過銷過實施要點」訂定之。

三、對象:凡受懲罰紀錄在警告以上之本校學生有改過決心者均可申請。

四、申請時間:

自每學期第二週至第四週止申請。(學期中若學生有改過決心者,可適時提出申請)

五、考察時間:

  警告須經申請日起一個月以上,小過須經三個月以上,大過須經一個學期以上之考察,

但三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得斟酌實際情況處理之。

六、申請流程:

申請學生→領取書表學務處→查詢紀錄學務處→家長簽章(日常生活輔導)

→導師簽章(在校言行輔導)

→附署老師簽章:針對記過原因,加以輔導(學生自己懇請班上任課老師輔導)

→審查會議(審查委員:校長、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生教組長、輔

導組長、導師、附署老師)

→公佈註銷懲罰

→處理綜合表現成績

七、填寫改過銷過申請表(如附表),並經導師及有關任課教師附署。警告案件一人附署,小過案件二人附署,大過案件三人附署。

八、未有悔改之處理:凡經辦理改過銷過之學生,在考察期間未有悔意,重犯相同過失或違反校規者,應予加重處罰,並註銷其申請資格。

九、若有特殊優良表現者可由導師及輔導老師共同提出申請,縮短改過銷過考察時間。

十、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實施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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